自2013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起止时间调整为自然年度,即在今年8至9月份期间一次性缴纳2013年1至12月份共计1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金额分别为未成年居民40元、成年居民由280元调整为200元、老年居民150元,其中,低保、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 免缴2013年度医疗保险费。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的补助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40元。
享受低保、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在8至12月份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福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办理参保信息采集手续,并以参保居民缴费时的身份证件类别,确定是否免缴医疗保险费;在其他时间办理的,则按照正常身份类别缴纳,不予免缴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在8至12月份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月起缴纳至次年度末;其他时间参保缴费的,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月起缴纳至当年度末。
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只可选择其中一种参保缴费,不能重复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