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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县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568 · 2013-03-12 20:31 作者admin

蓬莱-长岛
    从2013年1月起,凡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9%调整为4.55%,所缴费用 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院、大病及慢性病门诊的医疗费用报销办法仍按《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在职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尿毒症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

    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慢性病起付标准为300元。慢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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