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0日,长岛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出席庭审,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伙同三名同案犯在禁渔期内两次驾驶渔船从长岛客运码头附近出发,航行至渤海区东经120°32'北纬38°00'附近海域,使用禁用渔具底拖网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作业期间被执法人员查获。本案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因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三千元到六千元不等的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年来,烟台市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2020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达到17件。竭泽而渔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自觉保护有限水生物资源,自觉遵守禁渔期内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让青山常在,让绿水长流,切莫撒了渔网,落入“法网”。